关于工伤保险按时参保缴费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全区各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维护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权益,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事宜公告如下。
1.按照省社保局关于“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坚决纠正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全区各行政、事业、企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按期缴纳社保费。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依法办理参保登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3.工伤保险费实行当月核定、当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规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更,应于每月25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完成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为本月20日后新招录的职工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可在下月25日前补缴工伤保险费。
5.用人单位职工退休或死亡的当月应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不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用人单位可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减员并停缴工伤保险。
6.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费,只参保不缴费或擅自延期缴费,均属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7.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缴费后如参保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报备,未及时参保缴费或报备变更人员名单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8.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按月将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各用人单位要以构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积极主动履行法定缴费义务,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未按期参保或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一切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临汾市尧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尧都区税务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