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张某某于2024年10月24日00时48分在建设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朔州交警三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扣留驾驶本,罚款1000元处罚。
案例二
10月23日20时15分,朔州右玉交警县城中队民警在新城镇紫玉南路宏峰小区北100米查处驾驶人邹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F****7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