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07时31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O***K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晋中和顺县太和路与天顺街交叉口处,张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G***7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同等责任。
助编:祁佳乐